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运光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容,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律师,被告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以月利率1.5%计算的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载明借款期限6个月,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指定收款人单巧平。原告于2017年4月22日转账给付被告上述钱款。被告仅归还半年的利息13,500元后未再还本付息,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原告提供朱某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借条各一份以证明上述主张。
被告辩称,认可上述借条的真实性,收到原告转账15万元,其支付利息至2017年10月21日计13,500元后未再还本付息,同意还款。
审理中,原告坚决要求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载明借款期限6个月,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指定收款人单巧平。原告于2017年4月22日转账给付被告上述钱款,被告归还半年的利息13,500元后未再还本付息。原告因被告未归还上述钱款,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借贷关系合意以原、被告间的借条为据,并由原告名下银行转账凭证佐证原告交付被告钱款的事实,故应确认双方形成了借贷法律关系。因被告仅归还利息后未再还款,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上述借款并按借款期间内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于法有据,依法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朱某某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月利率1.5%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被告曹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桑静华
书记员:王致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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