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亚东,男,1972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东,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隽佳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彭义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元,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创建,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金山区爱星婴童用品馆,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经营者:薛菲。
被告:陆卫英,女,汉族,1963年12月7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唯,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忠辉,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婉华,女,汉族,1970年6月25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唯,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忠辉,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向红,女,1969年6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平,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季风,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辰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负责人:朱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敏,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亚东诉上列被告物件脱落、坠落致人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己和各被告就赔偿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亚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周娟红
书记员:陆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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