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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顾某某与朱某某、高某娟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冬傲,上海通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高某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上海海东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宏祥北路XXX-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屈国明。
  第三人:上海大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路XXX号XXX号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屈国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顾某某诉被告朱某某、高某娟及第三人上海海东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大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共有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凌  琳

书记员:苏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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