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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刘某某、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朱某某
吴晓东(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原告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晓东,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瑞果

书记员:王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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