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于文杰,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景县广联建筑工程公司。地址:河北省景县景德路15号。
法定代表:张国营
委托代理人:赵长森,景县广联建筑工程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洪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宪卫。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胡某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8元,由上诉人胡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付艳平 审 判 员 高树峰 代理审判员 关春富
书记员:王洁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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