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双鸭山市安某乡双兴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程志广,男,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于艾超,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双鸭山市安某乡双兴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双兴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朱某某于2015年6月26日来院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本案原告朱某某作为双兴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始终未分得土地,亦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故其要求承包土地并由被告双兴村委会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其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朱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6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广智
书记员:文丹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