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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吕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中华,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吕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吕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某某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吕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123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邱 梅 人民陪审员  童清明 人民陪审员  柯有广

书记员:蔡帆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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