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张中华,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吕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吕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某某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吕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123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邱 梅 人民陪审员 童清明 人民陪审员 柯有广
书记员:蔡帆帆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