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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姚某、璞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朱某某
姚烛(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
姚某
襄阳市璞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明远

原告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姚烛,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
被告襄阳市璞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璞金公司)。
法定代表人胥娟。
委托代理人张明远,璞金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姚某、璞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2387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2387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长:董红
审判员:樊成海
审判员:周艳

书记员:彭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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