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中所,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海军,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丽仁行房地产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顾宏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敏,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晓钟,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东方国际文体休闲产业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园路XXX弄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FRANKEMILSTADELMAIER,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凌昊,女。
原告朱中所与被告上海丽仁行房地产经纪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东方国际文体休闲产业城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朱中所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中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中所负担。
审判员:姚竞燕
书记员:李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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