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中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咸宁市咸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立焱,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被申请人:卓杏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担保人:陈琼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古塔社区富民小区411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申请人朱中保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朱某、卓杏花的房屋过户手续。担保人陈琼芳以其所有的房屋(房权证:××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本案的审理及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朱某所有的位于通山县通羊镇古塔社区兴工小区月亮湾文化商贸广场房屋(所有权证:××号)的过户手续,冻结期限为2年。二、冻结被申请人卓杏花所有的位于通山县通羊镇新城社区竹林小区房屋(所有权证:××号)的过户手续,冻结期限为2年。三、冻结担保人陈琼芳所有的位于咸宁市潜山森林公园山麗碧桂园温泉城(龙潭柳色10街)107幢1-2层31号的房屋(房权证:××号)的过户手续,冻结期限2年。本案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朱中保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