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
法定代表人:姚江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灿,上海市海华永泰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献志,上海市海华永泰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易日升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解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灿,上海市海华永泰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献志,上海市海华永泰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面对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童铭,职务不详。
第三人:武汉面对面家居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北省襄阳市。
负责人:魏伟,职务不详。
原告朱东某与被告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易日升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江苏面对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武汉面对面家居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2019年3月5日,朱东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朱东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33元,减半收取计316.50元,公告费600元,由朱东某负担。
审判员:毛静芳
书记员:高霄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