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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顾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英,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达州市。
  法定代表人:熊晓军,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杰,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顾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2019年6月12日,原告朱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另外,原告朱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朱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倩晗

书记员:郁思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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