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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诉建始县业州镇人民政府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朱某某
郭天一(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
朱正福
建始县业州镇人民政府
郑崇新(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

原告朱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天一,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正福,农民。
被告建始县业州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广润路。
法定代表人向帆,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崇新,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建始县业州镇人民政府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朱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94.24元减半收取497.12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建始县业州镇人民政府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朱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94.24元减半收取497.12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长:黄崧

书记员:吴锐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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