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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赵秀山与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秀山
赵美荣
李兴华(河北宝庆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赵秀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鹿县。
委托代理人赵美荣(系原告女儿),河北省涿鹿县涿鹿镇居民。
委托代理人李兴华,河北宝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57岁,汉族,住河北省涿鹿县。
本院在审理赵秀山与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秀山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秀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秀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娟

书记员:董秀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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