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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张某某诉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田浩景(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
委托代理人田浩景,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
本院在审理张某某诉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玉环

书记员:杨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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