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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被告靳某某。被告靳希波。被告靳爱。委托代理人:李献军、褚志江,河北大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被告靳希波、靳爱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靳民生。被告吕江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靳某某等五人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7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汪领
书记员: 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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