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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靳某某等五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
被告靳某某。
被告靳希波。
被告靳爱。
委托代理人:李献军、褚志江,河北大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被告靳希波、靳爱的委托代理人。
被告靳民生。
被告吕江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靳某某等五人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汪领

书记员: 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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