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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邓老某、王某某、邓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张爱菊
邓老某
王某某
邓某
周贺林(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
周竣(雄州法律服务所)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雄县龙湾镇龙西村人。
委托代理人张爱菊,雄县水利局职工。
被告邓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雄县龙湾镇龙北村人。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邓老某之妻。
被告邓某,男,系邓老某与王某某之子。
委托代理人周贺林,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竣,雄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邓老某、王某某、邓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雨兰

书记员:康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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