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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全生兵与涿鹿县保岱镇下洪某某砖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全生兵
张继(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
涿鹿县保岱镇下洪某某砖厂

原告全生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涿鹿县
委托代理人张继,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涿鹿县保岱镇下洪某某砖厂,住所地:涿鹿县
法定代表人赵文锦,该厂厂长。
本院在审理全生兵与涿鹿县保岱镇下洪某某砖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全生兵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生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全生兵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生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全生兵负担。

审判长:郝悦民

书记员:李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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