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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素珍与乔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未素珍,农民。
委托代理人侯琳轩,农民,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冯增产,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乔某某,临城县小拇指汽车快修服务中心技师。

原告未素珍与被告乔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与2016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未素珍及其委托代理人侯琳轩、冯增产,被告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临城县小拇指汽车快修服务中心的维修技师,也是临城县小拇指汽车快修服务中心的个体经营户主,2015年7月23日,原告委托被告维修原告的冀E×××××号雪佛兰轿车一辆,在被告维修原告的雪佛兰轿车期间,该轿车被杨云龙和张凌峰二人从临城县小拇指汽车快修服务中心开走,在红旗大街××段发生事故,造成原告雪佛兰轿车损坏,被告找人把该车拖到临城县城占杰修理厂修理,经临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原告轿车损失41500元,鉴定费用1200元。原、被告就赔偿一事经过多次协商未果,原告用于处理车损花费交通费200元。原告称其从事装修行业,因车损后装修工作受到影响,要求被告赔偿营业损失15000元,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亦未能举证。原告曾经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向临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临城县人民法院2016年2月19日作出(2016)冀0522民初31号民事判决,判令解除原、被告的承揽合同,乔某某酌情返还未素珍维修费2000元。
以上事实有(2016)冀0522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价格鉴证结论书、鉴定费收据、车票、保险单、行驶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未素珍委托被告乔某某维修冀E×××××号雪佛兰轿车,原告未素珍与被告乔某某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在被告维修冀E×××××号雪佛兰轿车期间,乔某某作为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原告的轿车,因其保管不善,造成原告的轿车被他人开走并损坏,被告乔某某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的鉴定费和车费损失被告应该赔偿。原告起诉的营业损失并非轿车损失所导致的直接损失,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营业损失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乔某某赔偿原告未素珍车辆损失41500元、评估鉴定费120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429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项限被告乔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乔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腰二春 审 判 员  王继国 人民陪审员  赵卫霞

书记员:宫潇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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