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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获双倍工资;主动离职无经济补偿

2025-04-22 李北斗 评论0

【开场白】
大家好,欢迎收看《小乔讲法律》!我是你们的老朋友小乔。今天我们要聊一个真实案例——某旅游酒店公司与张某的劳动争议纠纷案。这个案子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十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之一,涉及劳动合同、工资争议和社会保险等热点问题。准备好了吗?让我们一起走进这个案例,剖析其中的法律知识!

【案例背景】
故事发生在2014年5月。张某受聘于某旅游酒店公司,担任工程员,工作一直持续到2015年9月。但这段时间,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酒店也没有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9月10日,张某以这些理由提出离职,并在9月14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索要多项补偿,包括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半个月未发工资,以及要求酒店为其补缴社会保险等。

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张某的部分请求,比如双倍工资、半个月未发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但驳回了加班费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请求,同时要求酒店为张某办理2014年5月至2015年9月的社会保险。酒店对这个裁决不服,提起诉讼,案件最终走到了法院。

【案件焦点】
这个案件有几个关键问题:
1. 张某和酒店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是劳动关系吗?
2. 酒店没签书面劳动合同,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3. 张某要求补缴社会保险,法院会支持吗?
4. 张某主动离职,能否拿到经济补偿金?

【法院判决】
法院的判决非常清晰,我们来逐一分析。

**第一,劳动关系的存在。**
法院认定,张某虽然是某林场在职职工,但因为林场经济不景气,允许他自谋生路,期间林场继续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而张某在酒店工作期间,接受酒店的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确认劳动关系是后续判赔的基础。

**第二,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二倍工资。酒店从2014年6月到2015年9月都没有和张某签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法院支持了张某的双倍工资请求,且金额未超过其一年平均工资,合理合法。

**第三,半个月未发工资。**
张某主张2015年9月有半个月工资未发,酒店也承认了这一点,法院直接认定酒店需要支付这笔工资。这提醒我们,工资问题一定要及时结算,拖欠工资是违法的。

**第四,社会保险争议。**
这部分比较复杂。张某要求酒店为其补缴2014年5月到2015年9月的社会保险,但法院查明,张某的社保一直由原单位某林场缴纳。根据相关规定,像张某这种停薪留职的职工,社保由原单位继续缴纳,新单位不需要重复缴纳。因此,法院驳回了张某的社保请求。

**第五,经济补偿金。**
张某主动提出离职,理由是酒店未签劳动合同和未缴社保。但法院认为,酒店无法为张某缴纳社保是因为他的社保由原单位负责,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而且,张某离职时没有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因此法院不支持他的经济补偿金请求。

【法律知识点】
这个案例给我们带来了几个重要的法律启示:
1. **书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可能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2.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即使没有书面合同,只要存在实际用工关系,法院也会按劳动关系处理。
3. **社保缴纳的特殊情况**:像张某这样的停薪留职人员,社保由原单位继续缴纳,新单位无需重复缴纳。
4. **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劳动者主动离职通常拿不到经济补偿金,除非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违法情形,比如不支付工资、不提供劳动保护等。

【现实意义】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懂法、守法。劳动者要主动了解自己的权利,比如书面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情况;用人单位则要规范管理,避免因疏忽导致法律纠纷。同时,像张某这样停薪留职的职工,在再就业时要清楚自己的社保状态,避免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结尾】
好了,今天的《小乔讲法律》就到这里!通过这个案例,大家是不是对劳动合同和社保问题有了更多了解呢?如果你有类似的法律疑问,或者想听我们讲别的案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别忘了点赞、订阅,关注《小乔讲法律》,我们下期再见!

【字幕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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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关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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