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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占红与姚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未占红(曾用名魏占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玉江,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鹿县。

原告未占红与被告姚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未占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玉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未占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欠款20000元及逾期利息。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从事汽车运输工作,原被告于2017年8月1日认识,原告给被告配货,2017年8月10日,被告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000元,以后运费分期扣除,约定两个月内还清,之后被告没有给原告运货,两个月后被告仍然以资金困难为由不归还欠款,原告多次给被告要款未果,被告现在拒绝接电话。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欠款2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姚某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原告的证据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7年8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给原告运输货物充抵运费两个月内还清,之后被告没有给原告运货,也未偿还该款。

本院认为,被告姚某向原告借款20000元,有被告向原告书写的欠条予以证实,该款应予偿还。原告主张该款利息,因双方未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可缺席审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姚某偿还原告未占红借款20000元。
二、驳回原告未占红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姚某负担,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谷兴民
人民陪审员 武景华
人民陪审员 田泽民

书记员: 张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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