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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某某华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牡丹江市大东建筑总公司、邱某某、冯桂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木某某华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木某某木兰镇生产街二委六组。法定代表人:赵小英,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天宏,黑龙江学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牡丹江市大东建筑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爱民街33号。法定代表人:刘呈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国,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某某(系邱金福之子),其他身份信息不详。被告:冯桂兰(系邱金福之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原告木某某华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市大东建筑总公司、邱某某、冯桂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木某某华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木某某华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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