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公寓业主委员会
刘乐华(湖北襄阳樊城区长宏法律服务所)
襄阳市辉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贺成(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
张艳(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
原告朝阳公寓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赵善清。
委托代理人刘乐华,襄阳市樊城区长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襄阳市辉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刚。
委托代理人贺成、张艳,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朝阳公寓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业委会)与被告襄阳市辉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刘成富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朝阳业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刘乐华、被告辉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朝阳业委会与被告辉刚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义务。合同履行期满后,双方虽未签订新的合同,但仍按原合同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朝阳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超过一半业主同意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加之被告亦同意解除合同,故原告请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物业管理服务关系,并移交物业管理档案、责令被告退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朝阳业委会要求被告辉刚公司返还排污费90000元的请求,经核实,原告朝阳业委会已向被告辉刚公司交污水费至2014年2月底,被告辉刚公司截止2014年2月底欠水务公司76952元,故被告辉刚公司应返还原告朝阳业委会76952元。原告朝阳业委会要求被告辉刚公司返还电费40000元及车棚门面房租金及押金13300元的请求,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朝阳公寓业主委员会与被告襄阳市辉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关系。被告辉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移交《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包含的物业管理档案并退场。
二、被告襄阳市辉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朝阳公寓业主委员会污水费76952元。
三、驳回原告朝阳公寓业主委员会其他诉讼请求。
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744元,原告负担500元,被告负担12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 第(一)款 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财政预算外资金襄阳分户,帐号:17-451701040001338。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直接交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朝阳业委会与被告辉刚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义务。合同履行期满后,双方虽未签订新的合同,但仍按原合同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朝阳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超过一半业主同意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加之被告亦同意解除合同,故原告请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物业管理服务关系,并移交物业管理档案、责令被告退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朝阳业委会要求被告辉刚公司返还排污费90000元的请求,经核实,原告朝阳业委会已向被告辉刚公司交污水费至2014年2月底,被告辉刚公司截止2014年2月底欠水务公司76952元,故被告辉刚公司应返还原告朝阳业委会76952元。原告朝阳业委会要求被告辉刚公司返还电费40000元及车棚门面房租金及押金13300元的请求,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朝阳公寓业主委员会与被告襄阳市辉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关系。被告辉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移交《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包含的物业管理档案并退场。
二、被告襄阳市辉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朝阳公寓业主委员会污水费76952元。
三、驳回原告朝阳公寓业主委员会其他诉讼请求。
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744元,原告负担500元,被告负担1244元。
审判长:刘成富
书记员:邴小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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