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望都县鑫胜鞋厂,住所地望都县北韩庄村。
代表人:王蒙杰,该鞋厂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明,望都县中华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耿亚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
被告:曹丽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
原告望都县鑫胜鞋厂与被告王某、耿亚洲、曹丽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望都县鑫胜鞋厂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望都县鑫胜鞋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972元,减半收取计4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巧云
书记员: 邹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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