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都县鑫华铸钢有限公司
王立新(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北京祥凤某某企业管理中心
原告望都县鑫华铸钢有限公司,住河北省望都县。
法定代表人刘金霞。
委托代理人王立新,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祥凤某某企业管理中心,住北京市丰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望都县鑫华铸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祥凤某某企业管理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望都县鑫华铸钢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望都县鑫华铸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元,由原告望都县鑫华铸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望都县鑫华铸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元,由原告望都县鑫华铸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学骞
书记员:刘怡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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