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望都县鑫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望都县阳光南大街05-1。法定代表人:赵俊山,该公司经理。被告:张某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新,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望都县鑫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望都县鑫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望都县鑫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望都县鑫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4元,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望都县鑫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桑占全
书记员:沈巧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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