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都县望某某商会
张浩
宋福进(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耿某某
王某
丁进宝
张某某
原告望都县望某某商会,住所地:望都县望某某。
负责人颜克松,该商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张浩,男,该商会员工。
委托代理人宋福进,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望都县望某某人。
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望都县望某某人。
被告丁进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望都县望某某人。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望都县望某某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望都县望某某商会与被告耿某某、王某、丁进宝、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望都县望某某商会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望都县望某某商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2元,由原告望都县望某某商会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望都县望某某商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2元,由原告望都县望某某商会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计安
审判员:赵学骞
审判员:陈金红
书记员:刘怡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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