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望都县恒业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望都县阳光北大街86号。
法定代表人:曹京立,该合作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美萌,该合作社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
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
被告:徐明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
原告望都县恒业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郭某某、李某、徐明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原告望都县恒业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望都县恒业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望都县恒业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张巧云
书记员: 邹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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