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望都县恒业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望都县阳光北大街86号。
法定代表人:曹京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美萌,女,该合作社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
望都县恒业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原告望都县恒业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望都县恒业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进平
书记员: 牟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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