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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恒业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望都县恒业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望都县阳光北大街86号。
法定代表人:曹京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美萌,女,该合作社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

望都县恒业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原告望都县恒业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望都县恒业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进平

书记员: 牟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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