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望都县寺庄乡南下叔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望都县。
法定代表人:刘贵州,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东,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九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
法定代表人:王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华,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么晨莹,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望都县寺庄乡南下叔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保定市九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望都县寺庄乡南下叔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8元,减半收取计2,229元,由原告望都县寺庄乡南下叔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谷林林
人民陪审员 徐文芳
人民陪审员 陈锁梁
书记员: 张木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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