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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圣某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边保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望都县圣某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107国道北道口东侧。
主要负责人李俊青,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军,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边保善,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

原告望都县圣某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边保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望都县圣某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望都县圣某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望都县圣某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望都县圣某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桑占全

书记员:沈巧瑞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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