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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医院与王某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望都县医院,住所地:望都县中华街62号。
法定代表人马文英,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望都县人,农民。

原告望都县医院与被告王某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望都县医院的委托代理人王智慧、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因骨折于2016年7月8日至2016年7月25日在原告处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共计48012.79元。2016年7月8日,原告收到医疗押金1500元,被告称为张小娟交纳。2016年7月12日,被告向医院交纳医疗押金5000元。扣除押金,被告尚欠原告医疗费41512.79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诊断证明、特殊材料患者知情同意书、手术同意书、住院费用一日清单、病人费用总清单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医疗服务,被告应当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答辩的主张,其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望都县医院医疗费41512.7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计41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侯淑芳

书记员:周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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