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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周某某、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胡永辉
李朋
周某某
王雄冠(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周某某
王桂霞(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原告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望都县。
法定代表人康世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永辉,男,该公司杨家村信用社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朋,男,该公司杨家村信用社信贷员。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望都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雄冠,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望都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桂霞,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某某、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拟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本案纠纷为由,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4元,减半收取1,41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4元,减半收取1,41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霍震
审判员:陈锁梁
审判员:邹云静

书记员:牟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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