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望都县振兴南街*号。法定代表人:康世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海涛,男,住望都县。系原告企业贷款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炜,男,住望都县。系原告企业贷款部客户经理。被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雄冠,男,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
原告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某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59元,减半收取计1,429.5元,由原告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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