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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韩文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望都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张双好
王甫(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
李某
韩文静
文海娟

原告:望都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望都县中华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陈家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双好,男,该公司客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甫,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韩文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文海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望都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韩文静、文海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望都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望都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望都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93元,减半收取计1,196.5元,由原告望都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望都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望都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93元,减半收取计1,196.5元,由原告望都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霍震

书记员:邹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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