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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某某与雷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望某某
黄其兵
雷某某
周永超(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

原告望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其兵。
被告雷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永超,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望某某诉被告雷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望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望某某负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望某某负担。

审判长: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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