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某某
黄其兵
雷某某
周永超(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
原告望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其兵。
被告雷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永超,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望某某诉被告雷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望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望某某负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望某某负担。
审判长: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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