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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运年与王江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望运年,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来,男,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秭归县茅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住秭归县。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王江波,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劲松,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望运年诉被告王江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望运年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望运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1元,由望运年负担。

审判员  周秭民

书记员:黄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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