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某某
向利民(猇亭区诚成法律服务所)
李付贵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朱其芳(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
康团(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
原告望某某。
委托代理人向利民,猇亭区诚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付贵。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刘锦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其芳,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康团,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望某某与被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望某某于2015年12月11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望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望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望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望某某负担。
审判长:邓希桥
书记员: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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