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望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宜昌市西陵区城东大道11-3-611号。
委托代理人熊哲峰,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宜昌市西陵区城东大道11-3-61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望某诉被告蔡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望某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望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望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 娄晓春
书记员:黄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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