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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某某与黄某、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农,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现住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艳萍,湖北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宜昌市葛洲坝宾馆工程部职工,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现住同前。
被告: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宜昌市虹桥国际大酒店职工,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现住同前。

原告望某某与被告黄某、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郑雄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望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艳萍、被告黄某、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望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西陵东山大道2××号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将该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25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将位于宜昌市西陵区东山大道2××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宜市产权证西陵区字第0045571号)出售给原告,房屋总价款340000元。合同约定房款支付方式:签订合同当日,原告支付200000元(含定金20000元)给被告,余款双方在不动产交易中心签字时原告一次性付清。签订合同当日,原告通过中国银行向被告黄某账户汇款180000元,另以现金方式给付定金20000元,共计200000元,被告黄某就上款项出具了收条。2018年5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应在收到首付款200000元之后7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现原告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房屋过户前期义务,被告却没有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黄某、杨某承认原告望某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愿意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某、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望某某办理位于西陵东山大道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宜市房权证西陵字第××的房屋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3200元,由被告黄某、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雄心

书记员: 韩傲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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