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望某阳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望某县阳某热力三期西厢房。法定代表人:周丕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绍静,黑龙江兴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巩大林,男,年龄不详,汉族,个体,住望某县。
望某阳某热力有限公司与巩大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望某阳某热力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望某阳某热力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1元由原告望某阳某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桂婧
书记员:罗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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