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望某阳某热力有限公司与巩大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望某阳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望某县阳某热力三期西厢房。法定代表人:周丕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绍静,黑龙江兴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巩大林,男,年龄不详,汉族,个体,住望某县。

望某阳某热力有限公司与巩大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望某阳某热力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望某阳某热力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1元由原告望某阳某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桂婧

书记员:罗岩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