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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某阳某热力有限公司与刘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望某阳某热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社会代码91231221556142450M,住所地望某县。
法定代表人:周丕杰,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绍静,黑龙江兴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成年,汉族,个体业主,住望某县。

原告望某阳某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望某阳某热力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刘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望某阳某热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望某阳某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元,由原告望某阳某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万忠
审判员 王晓东
人民陪审员 周英

书记员: 孙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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