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望某县鑫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文昌。
委托代理人王玉英,黑龙江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凤卿,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望某县鑫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望某县鑫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4,688.50元由上诉人望某县鑫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宏艳 代理审判员 卢轶楠 代理审判员 王春光
书记员:张霖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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