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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某鑫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望某县鑫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文昌。
委托代理人王玉英,黑龙江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凤卿,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望某县鑫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望某县鑫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4,688.50元由上诉人望某县鑫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宏艳 代理审判员  卢轶楠 代理审判员  王春光

书记员:张霖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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