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望某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望某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忠盛(黑龙江晓瑞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望某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133XXXX,住所地望某县一街六委。
法定代表人宋环宇,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忠盛,黑龙江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住绥化市。
上诉人望某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望某县人民法院(2015)望商民初字第12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望某县人民法院(2015)望商民初字第12民事判决;
二、发回望某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望某县人民法院(2015)望商民初字第12民事判决;
二、发回望某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姜再民
审判员:赵明
审判员:杨晓涵

书记员:郭旭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