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某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忠盛(黑龙江晓瑞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望某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133XXXX,住所地望某县一街六委。
法定代表人宋环宇,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忠盛,黑龙江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住绥化市。
上诉人望某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望某县人民法院(2015)望商民初字第12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望某县人民法院(2015)望商民初字第12民事判决;
二、发回望某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望某县人民法院(2015)望商民初字第12民事判决;
二、发回望某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姜再民
审判员:赵明
审判员:杨晓涵
书记员: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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