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望某某森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望某某奋斗路***号。
法定代表人贾全福,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宗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望某某森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振忠,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望某某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住望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望某某森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栾某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望某某森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与原告签订的锦绣园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回迁协议无效;2、被告返还违建侵占原告建设开发锦绣园小区住房五套;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讼代理人杨宗瑾于2018年7月9日以原告的名义起诉被告立案后,本院于同年9月19日开庭审理此案,庭审时,被告提交了原告法人贾全福的证明,证实原告公司没有以自己名义或授权他人以公司的名义起诉被告的事实。法院于同年10月18日对原告公司法人贾全福进行了调查询问,贾全福证实给被告所出的证明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本案应视为原告是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望某某森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0元,原告未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立德
审判员 尤立娟
人民陪审员 周英
书记员: 韩冬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