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某某同源润景小区五十户业主
关宝年(黑龙江兴望律师事务所)
望某某同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望某某同源润景小区五十户业主。
诉讼代表人:甫士兰,住望某某。
诉讼代表人:于平,住望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宝年,黑龙江兴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望某某同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望某某解放路同源小区北栋。
法定代表人:张宝库,职务经理。
再审申请人望某某同源润景小区五十户业主因与被申请人望某某同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12民终12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望某某同源润景小区五十户业主申请再审称,本案50户业主诉讼主体是适格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四项和第二款规定人数、面积均超过半数。
因此本案应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相关规定,不应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
另外,裁定所谓未成立物业委员会的小区,应当由业主全体参加诉讼没有法律依据。
请求撤销二审法院民事裁定,再审改判维持一审法院民事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十六条是对关于业主有权共同决定事项范围的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提起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诉讼主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第一款 规定:业主大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故提起有关物业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应是小区的业主委员会。
望某某同源润景小区五十户业主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 第二款 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望某某同源润景小区五十户业主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十六条是对关于业主有权共同决定事项范围的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提起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诉讼主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第一款 规定:业主大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故提起有关物业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应是小区的业主委员会。
望某某同源润景小区五十户业主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 第二款 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望某某同源润景小区五十户业主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冯艳文
书记员:陆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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