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望某某劳动保障监察局,住所地望某某。
法定代表人:孙胜志,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英,黑龙江千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渤海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
法代表人哈金某,职务总经理。
望某某劳动保障监察局与黑龙江省渤海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望某某劳动保障监察局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望某某劳动保障监察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26元由原告望某某劳动保障监察局负担。
审判员 徐舟祥
书记员:孟祥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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