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望某某劳动保障监察局,住所地望某某中央大街306号。
法定代表人:孙胜志,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玉英,黑龙江千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迟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庆安县。
原告望某某劳动保障监察局与被告迟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后。原告望某某劳动保障局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望某某劳动保障监察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28元,由原告望某某劳动保障监察局负担。
审判员 张尊海
书记员: 林春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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