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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某某劳动保障监察局与时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望某某劳动保障监察局,住所地望某某。
法定代表人:孙胜志,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英,黑龙江千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时吉某,男,住哈尔滨市。

望某某劳动保障监察局与时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望某某劳动保障监察局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望某某劳动保障监察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0元由原告望某某劳动保障监察局负担。

审判员  徐舟祥

书记员:孟祥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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