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望某某劳动保障监察局,住所地望某某。
法定代表人:孙胜志,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玉英,黑龙江千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男,住望某某。
望某某劳动保障监察局与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2018年7月17日,原告望某某劳动保障监察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望某某劳动保障监察局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9657元(缓交),由望某某劳动保障监察局负担。
审判员 刘凤革
书记员: 岳强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